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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野生動物控制的七點國際道德原則🐗

人類與野生動物的衝突通常透過排除、捕捉、狩獵、毒殺或其他方式來處理動物,有時會對非目標動物和生態系統產生非預期內的影響。控制措施針對的對象包含本地野生動物、引入的野生動物、野生動物個體、以及家畜物種的數量。


然而,野生動物的物種數量下降,還有都市地區人獸衝突的種類和數量的加劇,興起了人們對傳統野生動物控制行動的嚴重質疑。尤其是致命性的控制方式,往往引起是否有控制的必要性以及應該如何控制的爭議。


共20名專家組成了多元小組,並召開為期 2 天的研討會,探討國際上關於人類與野生動物衝突的觀點和經驗,在交流和討論的過程中,制定了一套道德性野生動物控管原則,這些原則在一些之前研究裡已經有被討論過,然而從來沒有一個論述同時包含所有這7項原則。此外,以往的案例通常只代表一個國家或一個組織的立場,我們在本文提出的是第一個針對這些原則的國際共識。


過去,野生動物控制一直是一個意見相左,有衝突且資訊不充分的戰場,例如:有些人主張撲殺,但沒有證據表明它可以解決問題,而另一些人則堅持採用非致命的控制方法,但沒有證據顯示這些方法會帶來較少的動物福利問題。這些原則將引領野生動物控制決策為符合道德的,其中的道德意味著所有相關問題─包括人類和動物的需求、利益、可行性和成本─都被考慮在內。


這套方法承認了人類關心的合理性,但也包含了更廣泛的社區價值觀,以及受目標物種影響最嚴重的人們的關切。因此,文化承載力被視為決策中的一個合理要素,並同時認知到,它與生物承載力的不同,文化承載力可能因社區而異,並可透過教育和文化變革而改變。


本文所提出的包容性方法,有助於減少因控管行動而經常引起的爭議和反對,例如:當一些人純粹基於生態維護而提出對外來物種進行控制,其他人則純粹出於動物福利的考量而反對。應用這些原則代表了一種結果主義(consequentialist)的倫理方法──權衡了控管行動的不同結果。


這些原則可以被應用在多種面向。它們可以被納入國際標準,例如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 2015)的標準,從而為許多缺乏這些標準的國家提供製定標準的資訊。這些原則還可以納入在地方政府和土地管理者的法規和決策之中,或是成為研究的指南,以及為執行動物控管的商業廠商提供其方法是否合乎道德標準的認證計劃中。


(1) 改變人類的行為

人類與野生動物的衝突起源於人類活動;例如,創造新的食物來源、改變或佔據自然棲地,或將物種引入新區域,應盡可能透過改變人類行為來預防和減緩人獸衝突,並發展人類與野生動物的共存文化。隨著人口增長,人類佔據了野生動物的空間,從而導致物種的分布和豐富度改變,而動物的食物和棲息地也發生變化。許多物種的數量已經因此減少,有些物種則是擴張到更廣的分布範圍,例如被引進新的生態系統,或是因為引入限制令的放寬而遷移到新地區。

因此,面對人類與野生動物衝突的第一反應,應該專注在人類行為如何影響生態系統,並解決衝突的根本原因,而不只是著眼在末端衍生的問題。在弱勢群體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減少人獸衝突之前,可能還需要先增強和改善這些弱勢群體的資源條件。

為了創造與野生動物共存的良好文化,以預防行為和增加包容力為主的長期教育進程是必須的。在野生動物造成的危害相對較小的情況下,有一些控制行為在共存文化中會顯得不必要。


(2) 控管的正當理由

控管野生動物的必要與否,應以人類、財產、生計、生態系統和/或其他動物已遭受重大傷害的證據來說明其必要性。控管野生動物的潛在好處,包括保護人類和眷養動物的健康和安全、保護野生動物免於過度競爭或疾病、恢復受干擾的生態系統,以及保護目標物種(例如將受威脅的個體轉移到安全棲息地)。其他好處還包括防止農作物和建築物受損、保護牲畜和被獵殺的野生動物,以及避免引起動物的恐懼。無論控管野生動物的原因是什麼,都應該仔細思忖該問題的嚴重性,並對於不採取任何控管行為所帶來的影響進行客觀評估。

為了證明控管野生動物的必要性,需要將感知到的傷害、實際的傷害、以及相互牴觸的利益衝突進行協調。


(3) 明確、可實現且基於結果的目標

控管野生動物的預期結果應該是明確的、可實現的、可監測的,並根據經驗和教訓調整的。

控管野生動物的決策在道德上若要站得住腳,必須要有明確的目標和可靠的證據來證明所提出的方法可以實現。然而人們常常無法達成這些要求。例如,根除不想要的族群有時無法實現預期的生態效益。從長遠來看,撲殺動物以減少數量可能會被證明是無效的,尤其是當捕殺的程度不足以應付新增的數量,特別在一個物種具有高流動性、高生產能力、或者當其他因素(棲息地、食物供應)的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時 。


野生動物的控制目標應該是具體的、可衡量的和基於結果的,其控制目標應與傷害的減少有關,例如減少農作物損失、防止傳染疾病的傳播或增加瀕危物種的數量,而不只是單一地減少目標物種的數量。為了評估控制成功的可能性,需要了解到物種數量、數量統計、生態、行為和生殖能力以及所選的控制行為的效率。監測至關重要,但常常被忽視,而且野生動物的控制應該在生態系適應管理(adaptive-management)的架構下執行。


對於物種遭引進一事,人們的控制目標可能會有所不同。有些人可能希望將生態系統恢復到原始狀態或改變引入物種帶來的主要影響,而有些人則重視豐富且功能正常的生態系統,即便當地已存在引入物種。此外,在大型的大陸系統中,一旦一個物種已經融入當地並且分布廣泛,要根除牠們或許是不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下,根除失敗可能會為動物福利和公眾對控制計畫的支持帶來高昂的代價。在各種情況下,明確的期望成果、成功的可行性以及如何監控成功與否都是必須的。


(4) 動物福利

野生動物控管方法應可被預測且有效地對最少數量的動物造成最輕微的動物福利傷害。反對野生動物控管的原因,常常是因為對所施行的方法有動物福利方面的擔憂,特別是使目標物種和非目標物種遭受痛苦。會危害到動物的控制方法在類別、程度和持續時間上存在很大的差異,而這些危害也會因為物種、年齡、性別、社會組織和其他因素而有所差異。有些方法會對目標動物造成直接傷害,例如急性壓力和活體誘捕;因搬遷而長時間處於恐懼、口渴和飢餓;在使用致命性處置後、失去意識之前,承受疼痛和痛苦。傷害還可能間接發生在非目標動物身上,例如還未獨立的幼體因此飢餓、社會群體的毀損,以及生態系統的破壞。


為了採用對動物福利造成最小損害的方法,對於可能發生的危害需要進行系統性的科學評估。有些人可能會認為非致命方法所造成的傷害,不如致命方法所帶來的傷害嚴重,但情況並非總是如此。儘管排除和短距離搬遷可能會對某些動物造成相對輕微和短暫的負面影響,但如果動物在新環境中無法獲得庇護所、食物、水、安全和領地,搬遷可能會導致嚴重的福利問題,甚至死亡。


動物福利影響的可預測性(可重複性)和有效性(維護動物福利的成功率)是做決策時的重要標準。在評估所提方法的福利效應時,需要考慮典型影響和最壞情境。此外,相較於未經培訓的人員,具備知識且能勝任的專業人員造成的福利損害較少。因此,如果要開放給未經訓練的公眾使用,應該選擇在未經培訓的情況下,也能造成最小痛苦的方法。


(5) 社會接受度

在制定控管野生動物的決策時,應考慮到社區價值以及科學、技術和實用資訊。關於是否以及如何控管野生動物的決策,通常涉及利益和損害的平衡。科學和技術資訊可以為決策提供資訊,例如:潛在的好處、採取或不採取行動的後果、以及對目標和非目標物種構成的傷害形式。儘管如此,有關野生動物控管的決策,不可避免地涉及人類價值觀,而人類價值觀因人而異,也因社區而異,例如:不同的人對財產、生計或原生物種的保護,以及對人類安全的風險皆賦予不同的權重。人們在認知動物所受傷害的程度高低時,例如痛苦和死亡,也存在著差異。


在攸關多元利益的情況下,應開放社區參與,並使社區獲得相關科學基礎資訊,然而這種公開透明的方法經常被一些政府和學術研究所忽視。類似於動物倫理委員會在涉及動物和人類的科學研究中評估可接受性的流程,藉著具有資源並以適當治理為基礎的倫理審查流程,可納入科學和技術專業知識,且同時確保社區價值觀被納入參考。


(6) 系統性規劃

控管野生動物的決策應納入長期且系統性的管理計畫當中。如果控制措施是臨時的,而不是整合到系統性且長期的管理計劃中,那麼任何幫助都可能是短暫的,並且因為控制措施可能會被重複使用,而無法實現永續性的解決方案。當控制行動帶來大量的動物福利損害或其他成本時,尤其是個問題。例如,如果族群數量在控制後依舊迅速反彈,對大量或多產的動物進行低水準的撲殺,就可能構成毫無意義的殺戮。

為了防止不必要的傷害,控管動物的決策應納入系統性、長期性且持續性產出預期結果的計畫中。長期性的規劃還可以在危機期間避免人們做出不適當的決定,並可以為替代方案的發展找出新的研究需求。


(7) 根據事實詳情而非標籤做決策

控制野生動物的決策應該根據具體情況而定,而不是給目標物種貼上負面標籤。當動物被貼上「外來的」、「過多的」和「害蟲」等標籤時,大量的控制方法因此被提倡,卻很少人關注事情的具體狀況。不應該只因為具有負面標籤的物種出現,就進行野生動物控制。

大量外來的動物可以改變生態系統和本地物種之間的平衡,特別是當動物被引入小島上時。然而,許多外來物種已經無害地融入當地環境,這些案例很少引起科學關注,而這正是因為它們一點都不起眼。


有些外來物種甚至可以成為滅絕物種的生態替代物種(ecological replacement;譯註:當目標物種滅絕時,引入類似物種來恢復生態系統功能)(IUCN 2013)。因此,野生動物控管的道德決策應針對需求、利益、動物福利和其他因素做審查,而不是一味的因為物種分類而任意採取控制行動。


被貼上負面含義標籤的動物通常比有價值的物種受到更少的動物福利關切。因此在談論到動物福利時,都不應該考慮物種的分類和牠的存在或行為會帶來甚麼負面影響。

嚴格來說,如果已經解決了前面6個原則,第7個原則就是多餘的了。然而,由於負面標籤有時會被用來證明任意的控制行為是合理的,第7條原則這時便可以用來檢查決策是否確實基於問題和結果的綜合分析,而不是單純地因為動物身上的負面標籤做反應。


上文摘錄自〈針對野生動物控制的國際道德共識〉一文,原標題為〈International consensus principles for ethical wildlife control〉,您可由此閱讀完整翻譯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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