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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山豬吊公投案聽證會-楊智傑教授發言摘要整理



「你是否同意全面禁止含金屬材質之彈簧續壓式套索陷阱(俗稱山豬吊)之使用、持有、販售、製造、陳列及輸出入。」全國性公民投票案聽證會於2024.9.24於中選會舉辦,在聽政會中,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針對此公投案提出了兩項重要看法:


禁止山豬吊的公投案是否與《原住民基本法》並無衝突:

•大法官釋字803號承認原住民狩獵權,但應與環境保護並重。

•「山豬吊」已對保育類野生動物及犬貓造成大量死亡,合理限制其使用符合法律原則。


此公投案符合法律原則的創制:

•目前雖有《動保法》修正草案提出,但提案屬於立法原則的創制,與現行規範不同。

•提案針對全面禁止「山豬吊」,與現行主管機關的公告管理方式有根本區別。


以下是楊智傑教授發言紀錄整理,完整的錄影請見中選會聽證會錄影存檔:





🎤楊智傑教授發言紀錄整理


第一個議題:有沒有違反《原住民基本法》的原住民狩獵權?


關於第一個議題,是否違反《原住民基本法》的原住民狩獵權問題?大法官釋字803號解釋對此有詳細討論。大法官肯定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但認為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並重,這包括野生動物保育。因此,即便原住民擁有狩獵權利,仍可依法進行適當限制。


提案僅可能部分限制原住民的狩獵權,並未違反其狩獵權,而是進行適當的限制。可能的問題是,是否允許原住民使用新式陷阱。


釋字803號解釋曾討論原住民是否僅能使用傳統獵槍,而不能使用新式獵槍。大法官認為,傳統自製獵槍可能有安全問題,故應適度放寬,允許使用較安全的新式獵槍。


但是本案呢,想要禁止的這個俗稱的山豬吊,它不是傳統的陷阱。它跟大法官處理傳統的問題完全不一樣,因為這個山豬吊是近十年才引入到台灣出現的。而且我們禁止它使用,並沒有安全性的問題。也就是說,原住民並不會因為使用傳統的陷阱不安全,所以一定要用這種新式的陷阱。


此外,釋字803號雖承認原住民有狩獵野生動物的權利,《原住民基本法》亦保障此權利,但大法官強調該權利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目前「山豬吊」的廣泛使用已導致大量保育類野生動物受傷或死亡,這超出了《原住民基本法》賦予的狩獵權。例如,近四年統計顯示已有六隻台灣黑熊因「山豬吊」而死亡。

同時,《原住民基本法》保障的狩獵權不包括犬貓等陪伴性動物。然而,「山豬吊」的使用導致大量犬貓死亡。因此,根據釋字803號解釋,原住民雖有狩獵權,但法律可以對此進行適當限制。本案為適當限制,僅可能限制原住民的狩獵權,並未違反其狩獵權,也未違反《原住民基本法》。


第二個議題:是否構成法律原則的創制?

公文中提到,徐巧芯立委目前提出了一個《動保法》修正草案,但各政黨尚未宣示將該修正案列為優先法案。因此,短期內(如兩年內)可能不會通過。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因為有了這個法案,我們就不能提出立法原則的創制提案。雖然《動保法》第十四條之二有所提及,但在公投中,中選會提到,該法案是否過於詳細,以致超出了法律原則的範疇。實際上並非如此,因為該條文並未包含處罰規定。條文中雖然寫明禁止,但處罰部分仍需由立法委員具體撰寫,包括是放入《動保法》還是《野保法》、罰款是一萬還是兩萬等,這些都需要進一步細化。


因此,這個法條是不完整的,只是立法原則。目前《動保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七項賦予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山豬吊」的權力,但有例外。這個提案則是全面禁止,與現行主管機關公告的方式完全不同。


這是完全不同的立法內容,不能因為主管機關已有公告,就認為提案重複。我們的提案與現行公告的管理方式有本質上的差異,屬於立法原則的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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